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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法院發布8起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法治是***好的營商環境。良好的訴訟生態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是優化營商環境和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近日,太原中院召開規制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了太原法院規制不誠信訴訟,優化訴訟生態的舉措和成效,并發布8起典型案例。 誠信訴訟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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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法院發布8起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1-26 熱度:

        法治是***好的營商環境。良好的訴訟生態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是優化營商環境和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近日,太原中院召開規制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了太原法院規制不誠信訴訟,優化訴訟生態的舉措和成效,并發布8起典型案例。

        誠信訴訟是民事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構建誠信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當行使訴權乃至濫用訴權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破壞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侵害了相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直接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體驗和對公平正義的合理期待。

        為此,太原中院下大力氣常態化優化訴訟生態,通過對內加強審判監督管理、規范審判權運行,對外規制不誠信訴訟行為,嚴懲虛假訴訟,先后發布19個典型案例,對13起不誠信訴訟案件參與人共罰款82萬,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移送公安機關14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29人,推動營造公正、高效、誠信、廉潔、陽光的良好訴訟生態。

        典型案例

        01、被告法定代表人故意隱瞞公司注銷事實參加訴訟導致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小店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劉某訴被告張某華、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庭審結束后,被告某教育咨詢公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并于2021年8月30日注銷完畢。

        被告張某華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組負責人未向法庭報告該公司已注銷的事實,在一審判決該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后又以該公司名義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仍舊故意隱瞞該公司已注銷的事實,導致二審判決維持了判令該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一審判決。

        直至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張某華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納入失信名單后,又以該公司已被注銷為由提出執行異議,阻礙案件的執行。

        小店法院在依相關規定報請太原中院對該案提起再審后,針對張某華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

        真實有效的訴訟主體身份是開展訴訟活動的前提,惡意隱瞞公司注銷的重大法律事實變化,會引起訴訟主體和訴訟權利義務的變化,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裁判結果和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本案中,某公司注銷使得公司法人資格終止,需要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承受人后變更訴訟當事人。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某華在公司注銷事由發生后,未主動、及時向法院提交注銷的相關材料,擾亂了正常的訴訟執行秩序,故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02、被告濫用管轄異議權拖延訴訟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迎澤法院受理原告某技術公司與被告某通信太原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五案。被告某通信太原分公司以涉案五個項目設備買賣行為發生在晉源區、古交市、尖草坪區、清徐縣、晉源區范圍內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將五案分別移送晉源區、古交市、尖草坪區、清徐縣、晉源區審理。

        迎澤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約定發生糾紛時向買方(被告某通信太原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買方所在地屬該院管轄范圍,且該約定也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作出裁定,駁回被告某通信太原分公司對五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太原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迎澤法院約談了該公司負責人,鑒于其積極承認錯誤,悔過態度良好,迎澤法院對其不當行使管轄權異議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進行了訓誡處理。

        【典型意義】

        民事訴訟管轄制度體現訴權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價值。管轄權異議制度設立旨在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有效制衡原告訴權以及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當事人行使管轄權異議權利應基于合法合理的正當理由,并有效利用司法資源。

        本案中,被告某通信太原分公司利用管轄權異議權拖延訴訟時間,影響力審判效率,浪費了司法資源。鑒于其真誠悔過,積極與原告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其作出了相應處罰。

        03、訴訟代理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不正當履行訴訟代理權

        【基本案情】

        陽曲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訴被告覃某、某勞務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2011年11月17日,梁某向陽曲法院遞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辦理過程中審判人員發現,原告梁某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起訴狀存在嚴重不一致,遂對其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原告梁某的代理律師張某經電話通知也來到詢問現場,在其知道該院對原告梁某已經進行詢問并閱看詢問筆錄后,當即斥責原告梁某不應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接受法院的詢問,要求原告梁某為自己所說的話承擔法律風險。在張某的暗示下,原告梁某當場撕毀詢問筆錄。

        陽曲法院當即對梁某進行訓誡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對其代理律師張某予以訓誡,并致函陽曲縣司法局,要求對該律師的不當代理行為依規處理。

        【典型意義】

        當事人應當履行真實義務進行陳述,律師執業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紀律。

        本案中,當事人梁某違背誠信訴訟原則,妨礙了案件審理秩序。代理人張某作為專業律師,未遵循尊重事實、誠實訴訟原則,干擾了民事審判工作正常進行,其行為與太原中院倡導的“當事人說事,代理人說理”訴訟理念相悖,故對該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04、訴訟代理人代理虛假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0日,太原中院作出(2019)晉01司懲150號-1決定書,認定上訴人李某紅訴被上訴人某擔保公司、王某霞、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系虛假訴訟案件,李某紅與某擔保公司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上訴人李某紅罰款10000元,對被上訴人某擔保公司罰款10萬元。

        在對參與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同時,太原中院向太原市司法局及太原市律協發出《防范虛假訴訟提示書》,告知對該案涉虛假訴訟相關人員處罰決定。并建議司法局及律協向該案代理律師發出提示,在今后代理民商事案件中注意防范甄別虛假訴訟,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典型意義】

        優化訴訟生態不是法院一家之事,誠信訴訟的構建需要社會各界共防共治。本案中,案涉代理律師系原告李某紅虛假訴訟案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但法院尚未發現該名律師參與虛假訴訟的證據。通過向司法局及律協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建議其敦促律師在今后案件代理中注意防范甄別虛假訴訟,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維護司法秩序,和法院一道共同擔負起打擊虛假訴訟、優化訴訟生態的責任。

        05、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參加訴訟并故意逾期、不實舉證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日,尖草坪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某建設公司訴被告某勞務公司、某合作社、某村委會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被告某村委會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既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為查明案涉拆遷款發放情況,該案一審承辦人多次前往該村委會進行主動調查。該村委會向法庭提供了不實證據,導致一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后,該村委會又以一審判決認定拆遷款發放金額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并在二審中提交了足以影響該案基本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但未就一審未提交該證據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

        太原中院在二審中采信該村委會新提交的證據,撤銷原判,作出對該村委會有利的二審判決,但對該村委會違反誠信原則,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及時提供證據。證據要客觀真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來源要合法,不得提供虛假證據。

        本案中,被告某村委會在一審中不提交證據,法院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時,不積極配合且提供不實證據,直到二審中才舉出真實完整的案涉證據,其不誠信訴訟行為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浪費了司法資源,故雖然其在二審中勝訴,但應就其不誠信訴訟行為承擔相應的處罰后果。

        06、原告隱瞞真相、捏造事實構成虛假訴訟罪

        【基本案情】

        萬柏林法院于2016年10月受理了尹某訴黃某借款糾紛一案。尹某捏造黃某欠其30萬元借款未償還的事實,采用虛假陳述的手段,要求法院判決黃某歸還其欠款及利息。尹某向法院隱瞞黃某的聯系方式并向黃某隱瞞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事實,致使法院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并基于尹某捏造的事實缺席判決、強制執行了黃某的財產。2022年8月24日,萬柏林法院以被告人尹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核心行為要件是“捏造事實”和“提起訴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包括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

        本案中,尹某采用虛假陳述的手段,捏造黃某欠其30萬元未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其明知法院向黃某送達的應訴手續因聯系方式錯誤被退回并公告送達的情況下,既未向法院提供黃某的聯系方式,又在與黃某聯系時隱瞞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事實,致使案件歷經多次訴訟及執行程序,其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對其定罪處罰。

        07、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移送刑事偵查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7日,小店法院判決太原市某小額貸款公司為某房地產公司名下太原市某小區房產的實際購買人,某房地產公司配合將涉案房屋買受人變更為某小額貸款公司。2022年1月13日,某小額貸款公司向小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太原中院依法提級立案執行。

        經查明,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擅自將涉案的某小區房產登記在案外人高某名下,變更轉移財產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2022年2月17日,太原中院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立承認私自變更轉移房屋登記一事,后太原中院以某房地產公司、胡某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后對上述被執行人刑事立案并對胡某立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在判決生效以后,明知其負有配合將其名下涉案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為實際購買人某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卻擅自將該房屋變更登記到案外人高某名下,其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該行為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中,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的典型情形。

        本案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顯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隱匿、轉移財產至案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拒絕、阻礙生效判決執行,情節嚴重。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的行為表明其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懲戒。

        08、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經處罰后仍拒不報告,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移送刑事偵查

        【基本案情】

        太原中院辦理申請執行人馬某、劉某與被執行人閆某萍、張某榮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期間,于2022年4月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未回復。

        2022年5月20日,法院通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在太原凱賓斯基飯店找到二被執行人并隨即依法傳喚帶回中院。后法院以其拒不報告財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因疫情暫緩執行,并再次向二被執行人送達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文書,并要求其按時向本院報告其財產狀況。次日,法院電話聯系二被執行人,該二人拒接電話,后法院按被執行人提供地址郵寄送達執行法律文書,二被執行人仍未向本院報告財產并隱匿行蹤,逃避執行。

        太原中院基于二被執行人的上述行為,以該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

        【典型意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在生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負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被執行人仍拖延履行,不如實報告財產,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中,“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典型情形。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三次向被執行人閆某萍、張某榮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繼續對抗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執行,不要存在僥幸心理,任何人試圖挑戰司法***和法律底線,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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